財政部111年7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34180號函 | 111-08-02 | 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格式 |
財政部111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104624210號函 | 111-07-13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施行期間延長至112年6月30日 |
財政部110年7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015320號令 | 111-06-06 |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部分 |
財政部111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 | 111-04-26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符合規定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展延原申報繳納111年5月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
行政院111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1110165344號令 | 111-03-10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 |
財政部111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000724410號函 | 111-03-10 | 郵政公司經營簡易倉儲業務之房地徵免疑義 |
財政部110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11004692910號公告 | 110-12-20 |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
內政部110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1100810597號令 | 110-08-06 | 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
財政部110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2620號令 | 110-06-30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
110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904036360號令 | 110-04-28 | 修正財政部108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刪除該令第1點末段「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文字。 |
1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 | 110-01-12 | 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行政院110年7月13日院臺建字第1100177116號令 | 109-07-13 | 住宅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租稅優惠規定 |
109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0號令 | 109-05-13 | 修正「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修正規定」 |
財政部109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 | 109-01-22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銅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
財政部108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10800637110號函 | 108-12-19 | 公立醫院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財政部108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4480號令 | 108-12-18 | 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 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 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
財政部108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42290號令 | 108-05-02 | 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已封閉垃圾掩埋場之公有土地,於掩埋面依法設置該掩埋場附屬設施太陽光電系統,且未影響掩埋場垃圾處理功能者,准繼續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
財政部108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8900號 | 108-04-09 | 廢止財政部6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37278號函 |
財政部108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 | 108-02-27 |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二、修正102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令及103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令,刪除「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
財政部107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700603950號令 | 107-11-01 |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
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
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
法第9條及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