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100634480號函 | 111-08-0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90)農企字第900102896號函等5則函釋(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
財政部110年7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015320號令 | 111-06-06 |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部分 |
財政部110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11004692910號公告 | 110-12-20 |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
財政部110年10月27台財稅字第11004649360號令 | 110-10-29 | 財團法人受贈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發現地上建物部分樓層未依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原許可事項使用,如經該主管機關認定部分未按捐贈目的此用土地,准按該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部分比率計算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並按該追補稅額依同法第55條之1規定處罰。 並廢止本部98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函,自110年6月25日生效。 |
財政部110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004619270號函。 | 110-08-17 | 檢送「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
財政部109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號令 | 109-05-18 | 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中建物部分面積非供自用住宅使用者,該適用面積核定方式。 |
財政部108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800073380號令 | 108-08-20 | 廢止本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自108年7月5日生效。 |
財政部10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 | 108-05-29 | 委託人與受託人同意終止自益信託,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信託土地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受理其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財政部107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 107-12-25 |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
財政部10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 | 107-07-06 |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財政部107年6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700528580號函 | 107-06-25 | 財政部107年6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700528580號函 |
財政部107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700572160號令 | 107-05-25 | 財政部107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700572160號令 |
財政部107.05.17台財稅字第10700572160號令 | 107-05-17 | 核釋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新設之醫療法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無須課徵印花稅之規定。 |
財政部107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5270號令 | 107-01-23 | 一、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二、廢止本部98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號函。 |
財政部106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600108540號函 | 106-12-14 | 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土地,嗣於出售部分土地持分申報移轉現值時,主張依契約自由原則指定前次移轉現值,可否准按其指定之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乙案。 |
財政部賦稅署106年11月6日臺稅財產字第10600698580號函 | 106-11-13 | 檢送內政部就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規定限期建築之私有空地,於期限屆滿前因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經判決確定後始完成移轉登記者,其期限之計算得否扣除訴訟期間疑義之釋函副本1份。 |
財政部106年7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600029170號令 | 106-08-03 | 105年1月8日起,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股東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之相關土地增值稅規定。 |
財政部106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165730號函 | 106-04-26 |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耕農業用地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經發現新購自耕農業用地部分改作其他用途,應如何認定新購土地地價及核算應追繳原退還稅款疑義乙案。 |
財政部105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0613300號函 | 105-11-24 |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使用,整筆土地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供農業使用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公布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法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
財政部105年7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500010050號函 | 105-08-03 |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經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可否依該社會福利事業申請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