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1號令 | 111-09-23 | 修正「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繳款書與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作業原則」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111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104628552號 | 111-09-02 | 財政部109年1月3日台財稅字第1080468453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111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104628550號令 | 111-09-02 | 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
111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81040號令 | 111-06-02 |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塗銷作業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3號 | 110-03-30 | 檢送本部110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1號令、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2號令各1份 |
財政部104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34010號令 | 104-09-25 | 一、自本令發布日起,取得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仍屬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所稱已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情形。
二、廢止本部66年1月14日台財稅第30300號函及102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10200631630號函。 |
財政部104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5180號令 | 104-09-04 | 配合104年1月1日實施「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稅捐稽徵法相關函令修正規定。 |
財政部104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402251480號函 | 104-08-20 |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原則 |
財政部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 | 104-03-25 |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
104年1月21日臺稅稽徵字第10404509200號函 | 104-01-21 | 修正「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金額」 |
10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6720號令、10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6721號令 | 103-12-31 |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
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 | 103-11-07 | 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 |
臺稅稽徵字第10200699260號函 | 103-01-13 | 有關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清算疑義 |
台財稅字第10204597880號令 | 102-11-07 | 欠繳應納稅捐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公司,於清算期間,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公司清算人,不予限制出境。但經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者,仍應限制出境。 |
台財稅字第10200631630號函 | 102-11-01 | 有關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有無法務部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令規定適用疑義。 |
台財稅字第10200113860號令 | 102-09-18 | 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該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
台財稅字第10104519130號 | 100-11-23 | 有關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之適用 |
臺財稅字第10000336980號 | 100-10-12 | 稅捐稽徵機關可否受理有限公司滯欠稅款,其法定清算人經限制出境後,主張其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申請暫先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俟其取得股東資格不存在確認判決後返還其擔保品乙案 |
臺財稅字第10000399670號 | 100-10-12 | 民事執行文書格式例稿3.4.1通知分配期日函說明四業經司法院修正 |
台財稅字第10004526100號 | 100-08-19 | 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