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房屋增建第3層樓具有頂蓋、樑柱、牆壁、門窗,且該空間供作曬衣之用,是原處分機關認屬課徵房屋稅之標的,且係就系爭房屋增建第3層樓面積16平方公尺課稅,並未就訴願人所述增建高度部分課稅,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函釋意旨,於法核無違誤;次查,系爭房屋1樓增建39平方公尺建物,於102年1月拍攝之Google街景圖,係供車庫使用,又依原處分機關109年5月13日現場勘查紀錄照片,係部分空置、部分堆置雜物,並無供畜禽舍及存放農機具使用之情形,且訴願人所稱之使用情形,亦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要件,原處分機關就該增建部分自102年1月起課,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於法亦核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