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所有系爭房屋原依房屋稅藉資料,核定1、2層鋼筋混凝土造面積33.3平方公尺、56平方公尺,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經原處分機關竹南分局於110年3月31日現勘查得系爭房屋1樓平台(面積9平方公尺)增建作為廚房、2樓陽台(面積3平方公尺)原有外圍加建使之封閉成為居室之一部分,供作曬衣空間使用,已未作原有平台及陽台使用,是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此有系爭房屋稅籍紀錄表、建物測量成果圖、110年3月31日房屋勘查紀錄表(復查卷頁109至114)附卷可稽,且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是原處分機關認屬課徵房屋稅之標的,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函釋意旨,原處分於法核無違誤,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