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1112002558
111-01-14
訴願駁回
地價稅訴願決定書
系爭土地上雖有數種之果樹及花卉,惟依其配置及外觀,尚非密集或專區種植,係以景觀造景之型態呈現,縱使訴願人稱其於日後育成時上網拍賣等情屬實,惟售出之數量係零散有限,與正常農業生產規模及相當交易量不同,而非以該土地作為主要業生產之用,自難認系爭土地係作農業使用,是以本件系爭土地既與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要件不符,原處分機關據此予以否准訴願人申請就系爭土地課徵田賦,尚無違誤,原處分仍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