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1112005300
111-03-11
訴願駁回
地價稅訴願決定書
本件訴願人就其所有系爭土地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系爭土地上房屋(門牌號:苗栗縣○○鄉○○村○○鄰○○巷12號)未有訴願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此有卷附訴願人及其母之戶口名簿可稽,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尚不相符,是原處分機關據以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於法洵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