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1112020702
111-07-22
訴願駁回
地價稅訴願決定書
依土地稅法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應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始有其適用,原符合課徵田賦之土地,其有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因而閒置不作農業使用或遭人濫倒廢棄物致未作農業使用時,應依法改課地價稅,是以本件系爭土地未經許可開挖整地堆置水泥塊等情事,縱如訴願人主張係不可歸責於訴願人之事由,而致未作農業使用,仍應依法改課地價稅,準此,本件訴願人之主張尚無足採,原處分依法洵屬有據,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