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訴願人請求原處分機關答復其有關紀念性建築物之法源依據,係為單純詢問紀念性建築物之法源依據之陳情,應僅發生促請原處分機關發動職權裁量是否為特定行為之效力,原處分機關並無依訴願人請求之內容為准駁或作為之法定義務,其對訴願人之請求所為之答覆或不依訴願人請求內容作為,均未對訴願人之權利義務取得、變更或喪失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或怠於為行政處分,訴願人自不得對其答覆或不依請求內容作 為提起訴願,準此,揆諸首揭規定、裁定及判例意旨,訴願人之請求既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不屬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得提起訴願之事項,訴願人依該條規定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