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係以由土地 所有權人繳納為原則,例外才由指定之其他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 且土地所有權人必須自己負責財產之維護與利用,即使被人不法占用,亦可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尚不能以自己無法利用財產而主張免除財產稅之繳納義務;再則,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稽徵機關雖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惟此非強行規定,指定與否,稽徵機關有裁量之權,是在有關資料未查 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人發單課徵,故本件原處分機關111年3月17日苗稅土字第1112005806A號函核定訴願人就系爭土地所有之持分面積482.09平方公尺,自通報違規使用之次年(11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處分,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