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1112023415
112-01-06
訴願部分駁回,部分不受理
地價稅訴願決定書
訴外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地號土地(屬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持分面積為480.18平方公尺。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李君於102年3月2日死亡,因未辦理繼承登記,原處分機關遂依繼承資料,以繼承人李○○、李○○、李○○及李○○(即訴願人)等4人為系爭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並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110年地價稅額計新臺幣(下同)4﹐609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復查結果未獲變更,遂提起訴願。訴願決定部分為無理由、部分為程序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