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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苗府訴字第95號房屋稅訴願決定書

  • 發布單位:0802法務科-違審行救股
類別

房屋稅

文號

1112023333

決定書日期

112-01-06

案件決定

訴願駁回

案名

房屋稅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所有坐落苗栗縣○○市○○里○鄰文化街○○巷○○○號一至二樓房屋(稅籍編號:○○○20952000,以下稱系爭房屋),據原處分機關房屋稅籍資料,原核定1、2層鋼筋混凝土造面積各33.3平方公尺、56平方公尺,自82年8月起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經原處分機關竹南分局110年3月31日現場勘查,發現原1樓平台及2樓陽台外圍加建牆壁供自住住家使用,房屋使用空間分別增加9平方公尺及3平方公尺,故原處分機關按上開增加部分核定自110年3月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本案騎樓(面積16.8平方公尺)原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惟經現場勘查現兩側皆放置層架櫃子等已無法供公眾通行,應計入房屋稅面積核課,原處分機關遂自110年4月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110年開徵房屋稅,原處分機關據以核定稅額2,394元,訴願人不服而申請復查,結果亦未獲變更,遂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10年苗府訴字第73號決定書駁回,訴願人不服,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起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稅簡字第6號判決保留原處分但撤銷前開訴願及復查決定。嗣後原處分機關依前開判決意旨重核後,以111年5月9日苗稅法字第1112006874號重核復查決定書,將1樓平台及2樓陽台外圍加建牆壁供自住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變更為5.86平方公尺及2.63平方公尺,且起課年月變更為105年8月,騎樓部分則維持原處分,核課金額仍為2394元。訴願人不服,遂向本府提起本件訴願。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予以維持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