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地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面積3568.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於111年3月21日與訴外人蔡○○訂立買賣契約,並於同日會同訴外人蔡○○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註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旋又於同年月23日更正現值申報,改未勾選申請按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系爭土地增值稅189萬321元,訴願人不服而申請復查,結果亦未獲變更,遂向本府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駁回訴願人之復查,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