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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苗府訴字第137號房屋稅訴願決定書

  • 發布單位:0802法務科-違審行救股
類別

房屋稅

文號

1112029848

決定書日期

112-01-06

案件決定

訴願程序不合,不予受理

案名

房屋稅訴願決定書

訴外人於97年7月填具承諾書,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稱本府稅務局)就坐落於苗栗縣○○鄉○○村○○鄰○○○號旁之房屋(稅籍編號:○○○70356002,以下稱系爭房屋),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經本府稅務局核定其為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納 稅義務人。其後徐君因債務關係,系爭房屋遭各債權銀行申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訴願人即向法院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該房屋係由其建造,非徐君所有,聲請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70號判決撤銷對系爭房屋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107年6月27日判決確定,下稱系爭判決)。嗣訴願人於109年9月11日持系爭判決,向本府稅務局申請變更其為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經本府稅務局以109年11月20日苗稅房字第1091500703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未於期限內提起訴願而告確定(此有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訴願人於111年7月21日再次依相同理由向本府稅務局申請變更其為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經本府稅務局以111年7月26日苗稅房字第1112018487號函重申前次否准所請之理由函復訴願人,訴願人不服,遂向本府提起本件訴願。訴願決定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