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1101830443
110-04-23
補徵104至108年差額房屋稅及109年核定本稅,維持原核定,另109年罰鍰核減75,789元,變更核定罰鍰金額為481,406元。
房屋稅復查決定書
系爭房屋增建追溯起課年月為82年7月之1樓及2樓面積各397.5平方公尺應課徵之稅額,原經本局作為漏稅額計入罰鍰計算基礎,因前開系爭房屋面積係於82年9月清查設籍前起課,應非屬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應免予處罰。故本件漏稅額應不得計入起課年月同為82年7月面積稅額,經重新計算104年至108年漏稅額分別為131,850元、130,207元、128,565元、126,928元、170,176元,處以0.7倍之罰鍰,更正罰鍰金額為481,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