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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作業需要,函請提供犯罪嫌疑人之財稅資料,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

文號

台財稅字第10000377330號

主旨

法務部廉政署為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作業需要,函請本部財稅資料中心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犯罪嫌疑人之財稅資料,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無須逐案報部核准,惟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