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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硬幣和豬形狀的存錢罐

「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作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法律依據

文號

台財稅字第10004914412號函

主旨

一、本注意事項係依據「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退稅作業要點」訂定。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包括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之營業稅。 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照「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退稅作業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辦理轉帳納稅媒體作業有關機關(構),各有關機關(構)之權責如下: (一)財政部賦稅署負責本注意事項之訂頒、修正及相關事項之協調連絡事項。 (二)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負責有關轉帳納稅資訊事項之整體規劃設計與審議事宜。 (三)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負責已納入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與稽徵機關間稅款提撥之轉承工作事項。 (四)臺灣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為帳務代理銀行。 (五)金融機構負責存款戶委託代繳稅款之提兌事項。 (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郵局存款戶委託代繳稅款之提兌事項。 (七)稽徵機關負責輔導納稅義務人填寫「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代向金融機構或郵局申辦轉帳納稅手續及其他相關納稅事宜。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負責臺灣省各縣市使用牌照稅有關轉帳納稅資訊相關納稅事宜。 五、納稅義務人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委託存款立帳機構代繳稅款,應填寫「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向稽徵機關、存款立帳機構或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處、所(限臺灣省各縣市使用牌照稅)提出申請,各受理機關(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稽徵機關受理存款人「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應先加以審核,除調閱稅籍主檔核對存款人填寫之管理代號是否正確外,並應核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是否與稅籍主檔相符後,始可登錄轉帳納稅檔;如有不符,應以速件方式分送相關業務單位查對更正,上述核對後之約定書一份送交存款立帳機構存查,一份依收到先後順序編號整理留存備查。存款立帳機構發現存款人帳號、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時,應將更正情形通報稽徵機關更正轉帳納稅檔。 (二)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受理存款人「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經核對存款人帳號、身分證統一編號無誤後,將約定書一份轉送所轄稽徵機關建檔。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各監理處(所)受理臺灣省各縣市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經核對使用牌照稅稅籍資料無誤後,將約定書轉送所轄稽徵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六、以前年度已辦理轉帳納稅之案件,因其存款人帳號位數與電腦代號位數不同,或因金融機構合併、收購或分割,致原約定之金融機構名稱或帳號變更,為配合日後能以媒體檔案提兌,稽徵機關應將該等案件,按金融機構別列印清單,請金融機構填寫目前之帳號或提供相關檔案交金融機構轉檔釐正,憑以更正轉帳納稅檔。 七、稽徵機關於稅款開徵前,對於轉帳納稅案件,應列印包含稅目、稅額、課稅標的、預定扣款日期、轉帳機構別及扣款帳號之「轉帳繳納通知」,郵寄通知納稅義務人。 八、稽徵機關電作單位應於各稅核稅作業前,自「轉帳納稅帳戶檔」挑出轉帳納稅之稅籍,與各稅主檔稅籍資料勾稽,對於異常部分,並應確實核對,更正檔案。 九、稽徵機關根據更檔後之資料,依郵局、參加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別,錄製應納稅額媒體檔案,於稅款繳納期間之截止日前十日分送中華郵政公司、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提兌事宜。 十、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中華郵政公司收到稽徵機關遞送之應納稅額媒體檔案,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應依各金融機構分別錄製媒體檔案,送交各金融機構之總機構辦理稅款提兌手續;郵局則由中華郵政公司統一辦理提兌手續。 上項稅款提兌手續應於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辦理。 十一、各金融機構辦理稅款提兌後,應即將已提兌、未提兌部分產生媒體檔案,送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彙總,並列印彙總單備供查考。 十二、金融機構提兌之稅款,依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之跨行清算手續辦理,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於清算當日,按各縣市別印製收款單及代繳代發轉帳彙總表送交代理銀行。 代理銀行於三個營業日內分別撥入稅款所屬稽徵機關之暫收稅款專戶。 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並以代繳代發轉帳彙總表送轉帳之金融機構;另轉帳後之媒體檔案及代繳代發轉帳彙總表、彙總單送回稽徵機關。 十三、中華郵政公司應將提兌之稅款,於三個營業日內撥入稽徵機關指定之代庫銀行所設之劃撥帳戶,並以完成代繳稅款統計表、收支詳情單送代庫銀行;另轉帳後之媒體檔案及完成代繳稅款統計表送回稽徵機關。 十四、各縣市代庫銀行依據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之收款單、代繳代發轉帳彙總表,及中華郵政公司之完成代繳稅款統計表、收支詳情單,填寫送款憑單及代收稅款日報表,通報稽徵機關俾憑辦理劃解、登帳。 十五、稽徵機關收到代庫銀行之送款憑單及代收稅款日報表,應於三日內劃解稅款,並依轉帳後之媒體檔案列印已兌領清單、無法提兌清單,核對已兌領清單與送款憑單之金額無誤後,由單位主管於已兌領清單核章,將已兌領清單取代報核聯,與轉帳後之媒體檔案併同依有關規定之保存年限保存。 十六、稽徵機關電作單位應於稅款劃解後三日內就轉帳部分先行銷號,並列印「轉帳繳納證明」,於七日內郵寄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兌案件,則應於一週內重印稅單寄發納稅義務人。 十七、臺灣省各縣市稽徵機關應按交通部公路總局指定之日期、檔案格式,將使用牌照稅轉帳納稅相關資料錄製媒體檔案送交交通部公路總局,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錄製應納稅額媒體檔案,於稅款繳納期間之截止日前十日分送中華郵政公司、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提兌事宜,並列印「轉帳繳納通知」郵寄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收到代庫銀行之送款憑單及代收稅款日報表五日內,劃解稅款、列印已兌領清單、無法提兌清單後,傳輸轉帳代繳結果檔予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於一日內挑錄中文地址資料傳回稽徵機關,稽徵機關收檔後三日內列印「轉帳繳納證明」,於七日內郵寄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應將加蓋機關印信之空白「轉帳繳納證明」列入單照管理。 十八、稽徵機關對於存款不足案件,應於轉帳納稅檔內註記,累計各稅連續三次存款不足者,及因稅籍異動納稅義務人已變更者,定期產出銷案清單,得免經存款人同意,逕行註銷其轉帳納稅檔。 十九、本注意事項處理之稅目或稅款開徵期限有變動時,由財政部賦稅署主管單位通知承辦金融輔助業及中華郵政公司。 二十、轉帳納稅之約定及終止,應於稅款開徵二個月前申請。 二十一、本注意事項所稱「轉帳繳納通知」及「轉帳繳納證明」格式,由財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