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11100606091號函
若社會福利機構符合長照交通服務提供資格要件,且為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非營利機構,皆應認屬本條款所稱「社會福利機構」範圍,尚含括公益社團法人等,不宜限縮為特定財團法人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