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年7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34180號函
依財政部111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910號令,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恢復仍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