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1210號令
自111年7月1日起,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於太陽光電板上方或下方建材鋪設頂蓋,且未設有門窗、牆壁及其他裝備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條例規定之房屋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