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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工廠不因更名而異屬當然解釋

  • 發布單位:0501房屋稅科-房屋稅股
法律依據

財政部11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7280號令

文號

財政部11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7280號令

主旨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1年5月2日財稅三字第70354號令,××股份有限公司原來既領有工廠登記證,該公司於59年7月更改名稱為「××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其工廠如仍由該公司繼續自用,其工廠登記證,雖於59年9月始被核准隨公司更名,其房屋稅減半課徵,仍應自59年7月起算,俾符實際,屬當然解釋,爰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