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7280號令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1年5月2日財稅三字第70354號令,××股份有限公司原來既領有工廠登記證,該公司於59年7月更改名稱為「××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其工廠如仍由該公司繼續自用,其工廠登記證,雖於59年9月始被核准隨公司更名,其房屋稅減半課徵,仍應自59年7月起算,俾符實際,屬當然解釋,爰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