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68210號
因應111年9月18日地震造成花東地區嚴重災害,對於受損無法使用之車輛,車主已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918池上地震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12年3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應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主動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