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0070號令
本局及各權責機關在111年7月18日以前發布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1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2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