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9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0820號令
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其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按同條例第5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 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其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按同條例第5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 廢止財政部88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8192627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