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分證明文件─(債權人為個人)個人身分證正、影本或(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法人)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二、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詳如申請書所載)
隨到隨辦﹝批次查調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