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苗稅房字第1101532852號
主旨: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應受送達人) 李慶彰等人共22件房屋稅繳款書暨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如附表納稅義務人(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本局各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暨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法送達,應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表列納稅義務人(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局房屋稅科洽領並迅予繳納,逾期未完納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上開送達,自刊登本局公告欄及網站稅務公告區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遷出國外者,經60日發生效力。